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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马里旦的自然法理论
作者:汪志国 律师  时间:2015年02月12日
马里旦的自然法理论
——读《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
阿奎那认为判断事物具有道德价值有两种方法:(1)心怀道德科学,即通过道德中的概念性的和推理性知识,使个人的智识与真理保持一致;(2)道德意志,即通过本能,即通过观察和思考关于 “人”的本质和内在的禀赋或者存在习性而获得美德知识。
因此马里旦提出禀赋知识这一概念,认为禀赋知识是一种产生于理智,但又不是通过概念性联系和证明而得到的知识,这种知识不可能自我证明,也不能被转换成言语。而关于禀赋知识的获得,马里旦对该知识的定义决定了禀赋知识不可能通过既有的概念及理论通过推理方式获得,因此,马里旦认为禀赋知识是一种神恩,是对上帝之爱的分享,是人们在体验上帝之爱过程中获取的本来就潜伏在信仰中的知识,马里旦将这种通过禀赋获得知识的过程称之为“神秘体验”。马里旦指出,由于 “人”本身的局限性,仅仅凭借自身的感悟是无法与上帝沟通的,实际上,“人”是通过人性中存在着的神圣因素来分享上帝之爱的。换言之,禀赋知识实际上不可能是“人”自有的知识,这种知识的本身拥有者是上帝,这种知识是一种至高的、神圣的知识,处于我们知识结构的最顶层。而上帝通过人们的天赋,将这种知识作为“圣恩”带给“人”,因而“人”就获得了自己所没有的关于美德的最高的、最根本性的知识。
马里旦强调了智识和意志之间的区别,认为禀赋实际上只是一种智识上的,意志的作用在于推动智力的内省,使人清除自己的既有知识,从而获得真正的本源性的知识。这种禀赋知识的获得,是通过智识的超然努力和心智的积极凝聚,排除了幻想、记忆、观念以及其他的任何偶然现象和特殊的意识得到的。
马里旦认为禀赋知识的另一个典型例子是诗性知识,诗人们认识世界的方式既不同于科学,也不同于哲学。诗性知识与神秘体验获得的知识又有所不同,诗的特性决定了其必须通过表达体现出来,来源于精神的自由创造,关注的是被诗所创造的世界中各种被造物之间的关系,以表达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以最终表达出来作为结果。而神秘体验所获得的知识是内向性的,这种过程关注的是知识的内在获取,以及获取的知识多是存在的基本原理。因此,诗性知识是通过情感手段获得的。但诗性知识同样能够通过表达强化人们对世界的体验,通过自我的体验来认识世界。
道德体验是禀赋知识最为普遍的例子。人们是依靠禀赋,才能够获得最为高深莫测的无法通过言语或者概念表达或者理解的知识。而人们既有的道德科学认知只是人们在作出自由决定中所依赖的显性因素,更重要的隐性的,根本性的因素就是通过禀赋获得的知识,一种本源性的知识。没有禀赋,人们就不可能获得此类无法言语或者概念表达或者理解的知识,尽管这种知识一直就存在。
真正的自然法不仅揭示出人的功能实现的规范性,还揭示出自然法是自然而然被知晓的。因此自然法只能通过禀赋被人们所感知。正是由于这一特性,那些与人性的本质性本能具有一致性的事务就被被得到肯定性评价,反之,则得到否定性评价。而由于这些本质性本能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为人类所感知,因此,人们的自然法知识并不是一次性通过禀赋获得的,而是一点一点累积起来,越来越多,越来越完整,并且将在以后的历史发展中进一步获得。
正因为自然法是通过本能获得的,而不是人们通过概念和理性推导出来的,因此,自然法具有以下特点:
1、自然法规范具有直接感知的特性,任何非直接感知的规范,都不是自然法。按照马里旦的说法,自然法只能是基于人的本能感知,“不仅人类理性确立的实在法规定,就连那些通过概念知识的自发性或者哲学性应用而获得的关于人性功能实现的规范性要求,也不属于自然法。自然法只包含通过本能获得的规范,只包含人类道德心所直接感知的原则(即通过本能,而不借助概念的或理性的媒介)。”
2、自然法具有不可证明的特性。这并不是说自然法是非理性或者说是没有效力的。相反,这恰恰说明了自然法超越人类理性的神圣性,人们无需去证明它,也无法试图去证明它,它的效力的体现正是源于它的神圣、它的永恒。
3、自然法并不是被人类创造的,而仅仅是被人类所感知的。创造自然法的理性并不是人类理性,也不是人类理性通过其概念或者推理而得出的应用结论。人类理性具有偶然性和随意性,并不是永恒的,因此,人类制定的法律规范或者基于道德和理性所得到的任何推导性规范都不是自然法。自然法知识早于道德规范的形成,在道德哲学存在之前,人们就已经通过禀赋知识获得了自然法知识。因此,任何试图认为自然法是通过概念性和理性知识推导出来或者是被人们在自然中主动发现的观点,都是不正确的。因此,马里旦认为,格老秀斯以来的所有自然法理论都把自然法建立在概念性知识或者推理性知识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禀赋知识之上,因此,这些学者对于自然法研究的基础是不正确的。
自然法有两个要素:本体论要素和认识论要素。这两个要素的区分是对自然法进行深层次分析的前提和基础。
就本体论要素而言:(1)存在着一种普遍的人性;(2)因具有人性,所以人性必然具有目的性,而这一目的是所有人相同的。马里旦认为万事万物都有其特殊属性和目的,都存在让其达到完满状态实现所应当遵循的恰当的活动方式,因此也都有着各自的自然法。
马里旦特别指出,最原始、最一般的人性目的是求生,因此“不要杀人”就是最基本的自然法戒律。因此,禁止谋杀是以人的本质为基础的,是符合人性本质的基本要求。
以马里旦的这一观点为基础,可以推断出这一结论:在任何的情况下,人类以“求生”为自然法的基本戒律,不能杀死别人,也不能杀死自己。这样就形成了这样几种情况下的争议:首先,在人们在受到别人的攻击,除了自卫甚至杀死他才能活下来的情况下,是不是说无论自保者选择被别人杀死从而间接杀死自己还是选择杀死别人都违背了自然法的戒律呢?笔者认为,这一争议实际上不能成其为争议,其原因在于自然法的规范并不是只有一条,就用马里旦自己的描述都可以看出,最原始的自然法是“求生”,而后才有“不要杀人”,因此,不同的自然法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会出现一定的区别,那么在判断自然法的效力的时候需要了解哪种规范更为符合人的本质的要求。出现“求生”与“不要杀人”不能同时适用的时候,应优先考虑更具本质性的、更符合人的目的性的自然法,即:“求生”。所以,通过杀死别人来保护自己是符合自然法的。其次,人类自杀或者自愿牺牲的情况是否符合自然法。对自杀的人来说,难道他们就只有生的权利,而没有死的自由了吗?对自愿牺牲的人来说,难道为亲人、朋友以及更多的人牺牲就没有一点意义甚至要违反道德律和自然法了吗?笔者认为,无论是自杀还是自愿牺牲都是违背人的本质的目的性的,因此,相对于人的“自由”这一自然法,其效力远低于“求生”和“不要杀人”的效力,因此,人类自杀或者自愿牺牲的情况是不符合自然法的。
关于认识论要素。由于自然法不是人定法也是不成文法,而向善避恶则是人们天生唯一掌握的实践性知识,因此,人们在判断事物是可能因向善避恶而强调对自己有利的因素或者忽略对自己不利的因素,从而导致人们对于事物的判断可能存在错误和偏离。但恰恰由于自然法具有不可证明的特性,导致人们无法证明何种观点是违反自然法的,也不能证明何种观点就是符合自然法的。但不能证明,不代表自然法是不可知的,自然法是通过禀赋知识获得的,因此,人们认识自然法的唯一方式就是通过禀赋知识。
终上所述,在马里旦的自然法理论中,禀赋是人类与自然法之间的纽带,人们通过禀赋获取自然法的知识,而自然法并非是人们证明或者推理得来的,它唯一被人们认知的方式仅仅是禀赋。自然法并不是人类意志的产物,而是超越人类理性的存在。在《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一书中,马里旦为了解决“自然法是谁创造的?”这一根本性问题,提出了神圣理性,认为神圣理性是自然法的创造者,而神圣理性则体现了上帝的理性,这反映了马里旦的宗教世界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