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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重庆某公司与加拿大某公司国际仲裁案
作者:汪志国 律师  时间:2015年03月12日
      【经办案例】:重庆某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加拿大某公司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国际仲裁案 【办理结果】:本站汪志国律师在本案中担任申请人重庆某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本案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裁决,加拿大某公司最终同意和解,申请人在得到加拿大某公司的相关赔偿款项后撤回仲裁申请。 


重庆某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加拿大某公司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国际仲裁案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重庆某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略)
被申请人:加拿大某公司 (基本情况略)
案由: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
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
2、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3、请求裁定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已支付的包括律师费用、差旅费用在内的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于2008818日、2008826日签订合同号为2008CTGA1922008CTGA207的销售确认书,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销售金属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同时,双方对货物数量、单价、价格条款等进行了约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称其库存太多,不能再接受更多的货物,要求取消已签订的两份合同,对此,申请人不予接受。遂后,在申请人降低价格的情况下,双方于2008117日对以前的两份合同进行了变更,分别签订了合同号为: 2008CTGA1922008CTGA207的销售确认书。
原合同变更之后,被申请人以市场行情下跌为由再次要求取消合同2008CTGA1922008CTGA207,对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特地发出函告,申明: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取消合同,申请人将把合同项下的货款进行转卖,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将向被申请人索赔。但是,被申请人仍然不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申请人迫不得已,于2009212日向被申请人发出了关于宣布合同无效的函件,并相继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转卖,为此,申请人遭受了转卖差价等损失。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其与申请人的合同约定,也违反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应当向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