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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彩票投注站经营权转让协议纠纷案
作者:汪志国 律师  时间:2015年03月12日
【经办案例】彩票投注站经营权转让协议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31231日,原告潘某燕与被告毛某玉签订《彩票投注站经营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经营的一家彩票投注站经营权整体转让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大部分转让费,被告则介绍原告与投注站所在商铺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书》,被告与商铺出租方签订的原《租赁合同书》则终止履行。2014323日,商铺出租方以被告在原告与其签订《租赁合同书》时有欺诈行为为由出具《租赁合同终止通知书》,与原告解除了租赁合同。原告则在搬离商铺后以《彩票投注站经营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解除《彩票投注站经营权转让协议》并返还已支付的转让费。被告毛某玉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委托本站汪志国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庭审过程中,汪志国律师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为基础,阐述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理由。庭审结束后第二天,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代理工作圆满结束。
 
毛某玉诉潘某燕合同纠纷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毛某玉的委托,指派汪志国律师作为其与潘某燕合同纠纷案的代理人。现代理人根据相关的证据材料、庭审情况,结合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全面、完整、适当的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双方签订的《福彩投注站经营权转让协议》,被告作为出让方的义务主要有三项:1、店面及设施设备的移交;2、介绍原告与房屋出租方签订店面租赁合同;3、到福彩中心办理经营权过后手续。被告已完成前两项合同义务,第三项合同义务双方约定的履行时间为20141113日以后,履行时间尚未到达,故被告有权暂不履行。因此,被告在履行《福彩投注站经营权转让协议》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案外人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与被告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介绍案外人与原告签约系履行经营权转让协议的行为。
原告认为其与案外人“在被告的欺诈、诱骗下于201411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书”,此种说法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从案外人重庆市某乐超市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的内容看,该合同主文第一自然段就已经表明该合同系“甲乙双方共同承诺坚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过友好协商,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以下合作协议”。因此,该租赁合同的内容系案外人与原告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与被告并无关系。被告仅仅是介绍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居间人。
2、案外人通过其与原告的签约行为表明其同意被告转让涉案铺面。“案外人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这一行为本身就表明:案外人已知晓被告将不再继续经营涉案铺面,案外人同意由原告继续经营涉案铺面。若非如此,案外人将不可能终止履行与被告之间的前一份租赁合同,也不可能与原告另签租赁合同。
3、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看,案外人与原告如何签订租赁合同,他们双方如何约定权利义务关系,本就是合同相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无权干涉。
三、被告与案外人在前一份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内容与原告无关,也不应对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产生任何影响。
原告认为:“因被告与某乐超市之间的合同明确约定被告未经同意不得转让、转租或利用转让、转租牟取私利。被告正是违反了该约定才导致超市要求解除与原告之间的租赁关系”。我们认为,原告的这一看法严重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难以成立:
1、被告与某乐超市之间的合同已经终止履行,对于被告及某乐超市均已丧失法律约束力。
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便被告在与某乐超市履行合同时有违约行为,也应当由某乐超市追究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无权就被告与某乐超市之间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责任向被告主张权利。
3、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已经与某乐超市重新建立了租赁合同关系,某乐超市如果认为被告在履行前租赁合同的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可向被告主张权利;某乐超市如果认为原告在履行新租赁合同中有违约行为,可向原告主张权利。某乐超市不得以被告在履行前租赁合同的过程中有违约行为为由,向新的租赁合同相对方(原告)主张权利。
4、因某乐超市以被告在履行前租赁合同的过程中有违约行为为由,向新的租赁合同相对方(原告)主张权利,解除新的租赁合同,其行为属于违约解除合同,如原告对此有异议,可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解除异议之诉。
5、从事实上判断,无论被告与某乐超市之间在前一份租赁合同中如何约定,某乐超市只要与被告就合同终止履行达成一致,则双方均不再受合同约定的约束。更何况,某乐超市与原告重新签了一份租赁合同,某乐超市的这一行为充分表明其同意被告转让,并重新将店面出租给原告。
6、另外,被告的店面也是从前一承租人手上转让而来,同样是由前承租人带到某乐超市处办理了新签租赁合同的事宜。原告对此也早已明知,因为原告也曾与前一承租人接洽店面转让事宜。
四、原告所称的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福彩投注站经营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解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所称的被告的违约行为并非是被告在履行《福彩投注站经营权转让协议》中有违约行为,而是被告在履行与案外人某乐超市之间的租赁合同中有违约行为,即:“未经某乐超市同意将店铺转让给原告”。因此,被告在履行《福彩投注站经营权转让协议》中并无违约行为。
2、原告所称的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直接原因在于某乐超市解除与原告的租赁关系。而某乐超市解除该租赁关系的原因并不是原告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换言之,在原告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某乐超市解除了与原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这只能表明某乐超市的解除与原告租赁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某乐超市解除与原告的租赁关系是违约解除,原告可通过解除异议之诉,要求某乐超市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原告仍可继续经营彩票店。
3、如果原告放弃向某乐超市主张权利,提起解除异议之诉,导致其无法继续租用该超市店面,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4、从合同目的判断,《福彩投注站经营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在于转让经营权,即便原告放弃向某乐超市主张权利导致其无法使用现店面,原告也可另行租用店面经营福彩投注站,合同目的仍可实现。如原告放弃另租店面经营福彩投注站,则表明原告自行放弃实现合同目的,与被告无关。
五、退一万步说,即便解除《福彩投注站经营权转让协议》,被告有权要求扣除原告实际经营期间的转让费,并扣除原告不能恢复原状部分对应的转让费金额。
1、原告直201411日起就已经开始在涉案店面开始经营,从此时起至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时间为7个月,而原告于201441日搬离涉案铺面,已实际经营3个月。如果解除合同,实际经营期间的转让费应予扣除。
2、原告已搬离涉案店面,该店面已被重新装修,如果解除《福彩投注站经营权转让协议》,原告将无法向被告返还涉案店面的装饰装修及全部设施设备,也无法让被告重新与某乐超市签订合同。另外,按照原告的逻辑:“如果被告重新与某乐超市签订租赁合同,则原告违反了其与某乐超市之间的租赁合同,某乐超市有权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合同。”这样一来,原告无论如何均不可能让被告回到原店面继续经营。因此,对于原告不能返还部分的转让费应予扣除。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法院依据事实和证据,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