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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潘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作者:汪志国 律师  时间:2015年02月09日
【经办案例】:潘某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办理结果】:汪志国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原告潘某某的代理律师,该案经包括代理律师在内的各方共同努力下,被告方同意支付给原告适当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原告撤诉。
 
潘某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书记员:
我们接受本案申诉人潘某某的委托,作为劳动仲裁代理人参加本案仲裁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我们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潘某某是否加班的问题。
1、潘某某已经举示了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
潘某某向仲裁庭提交的考勤表、证人证言等证据均能够证明潘某某存在加班的事实。
2、被诉人有能够证明潘某某加班情况的考勤记录,而没有向法庭提交,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应当推定潘某某关于加班的主张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潘某某举示的考勤表本身就证明被诉人建立有考勤制度。
其次、被诉人对于该单位存在考勤制度这一问题在回答仲裁员提问时也已经予以承认。
再次、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由此可见,建立考勤制度本身就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考勤记录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操作和控制,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用人单位只要提供考勤记录就可以证明。而在本案中申诉人认为该考勤记录完全能够证明申诉人的主张,而被诉人拒不提供该考勤记录,应推定申诉人的主张成立。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二、关于被诉人解除事实劳动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1、劳动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的精神,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3、法释[2001]14号第16条只是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可随时终止,但并没有规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 被诉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关于奖金的问题。
1、潘某某在20074月至6月没有获得奖金是客观事实,对此被诉人也已经承认。
2、被诉人认为潘某某在20074月至6月不应当获得奖金,但没有提供有关的证据加以证明,故被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