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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汪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获判缓刑
作者:汪志国 律师  时间:2015年02月08日
【经办案例】:汪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 【办理结果】:汪志国律师在本案中担任被告人汪某的辩护人。在承接本案之初,委托人(汪某的父亲)就有一个很大的希望,就是:希望汪某能够被判处缓刑。尽管在我们再三向他说明“我们不是法官,我们不能保证结果一定会是缓刑”之后,他表示同意我们的看法,不再要求一定是缓刑。我们还是尽力的在向他希望的方向作出努力,我们在庭审前会见了汪某,告诉她如何在庭审过程中以自己的真诚打动法官,我们在开庭前数十次的修改我们的辩护词,目的只有一个,如何使它更能胜任它的使命。庭审中,我们的表现没有得到掌声,而是眼泪。按照我们预先的设想当我们看到汪某和她的父亲都潸然泪下时,我们请求法官给他们父女一个互相说话的机会,法官准许了,结果他们什么也没说,而是抱头痛哭。第二天本案宣判,汪某被判处缓刑与她的父亲团聚。
 
汪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汪某的父亲汪某某之委托,指派我们为其提供刑事辩护。在此之前,我们会见了汪某,查阅了本案证据材料。现结合本案证据、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主要事实无异议。
二、公诉机关指控中涉及到的藏在床头柜里的3.1万元港币不应计作汪某的犯罪数额。
1、根据林某的证词和汪某的供述,这3.1万元港币是林某自己放在床头柜里的,汪某并没有参与存放的过程。
2、汪某本人在发现这3.1万元港币后并没有对这3.1万元港币作出任何主动的处置,也就是说没有具体的行为,因此,该3.1万元港币不应计作汪某的涉案金额。
三、本案汪某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1、汪某的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汪某系初犯,以前未受过任何处分。只是由于还比较年轻,不太懂事,完全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加之由于生病住院,导致她和林某的生活入不敷出。在这种情况下,现实的经济困难就遮盖了本就淡薄的法制观念,因此才没有拒绝林某将钱拿回来存在她的卡上,同时,由于汪某与林某是恋爱关系,又想到是林某的一番“好意”,汪某本人才没有主动举报林某,汪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也多次提到之所以没有去举报林某是因为“不忍心”。
另外,我们注意到汪某在知道林某拿回来的钱是赃款后,曾经要求林某将钱退回去,只是由于林某认为不太可能被发现才没有退回去,这一细节较能说明汪某的主观恶性很小。由此可见,汪某的主观恶性是小的,可以说是一时失足,这与那些纯粹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区别。
2、汪某有主动退赃的行为。
林某被捉获后,公安机关到汪某和林某的住处,找到汪某,汪某不仅将存赃款的银行卡和密码主动交给了公安机关,还主动将林某藏匿在床头柜内的3.1万元港币交给了公安机关,另外,汪某还主动将放在自己的钱夹里的1000元港币也交了出来。可以说,在退赃的问题上,汪某没有哪怕是一点点的不情愿,完全是积极主动、干净彻底的。
3、汪某有自首的情节。
根据我们的了解,2007226日下午,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汪某到派出所去领林某的东西,汪某去了之后,公安机关就给汪某作了笔录。笔录问完之后,公安人员就让汪某走了,并对汪某说晚上还要到汪某住处拍照。汪某回去后,等到晚上公安人员来了并拍了照片,走的时候,公安人员说所长要找汪某问一些情况,于是汪某就主动的跟着公安人员回到了派出所,之后,公安人员又问了一些情况,就对汪某说不能走了。在这整个过程中,公安人员没有采取过任何一种强制性的措施。
之所以我们要详细介绍这个过程,目的在于请法庭考虑,汪某的行为虽然与典型的自首有一定的区别,但它的实质与自首胜似雷同。公安机关在226日下午问了材料后就让汪某走了,我们认为,在这个时候汪某只有两种截然不同的选择,要么逃跑、要么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减轻自己的罪责,令我们欣慰的是,汪某作出了正确的选择,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因此,汪某能够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2007227)之前就能够积极主动的交代自己的行为,并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尤为难能可贵的是,在被放了之后,还一直等在家里以便配合公安机关取证。这样的行为我们认为应认定为自首。即使不是自首情节,也应当是能够与自首情节相媲美的从轻处罚的情节。
4、汪某认罪态度老实,具有悔罪深刻。
汪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如实供述,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均可看出汪某的认罪态度是老实的,是有悔罪表现的,而且积极、主动预交罚金。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汪某具备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量刑建议: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以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汪某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同时,鉴于汪某主观恶性小,悔罪深刻,积极退还赃款,主动交纳罚金等情节,若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因此,恳请法院综合考虑其情节,对汪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或拘役,以给她一条人生新路,也送去一缕法律的光芒!
谢谢!我们的发言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