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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发生交通意外,如何向没有事故责任的机动车方索赔
作者:汪志国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17日
发生交通意外,交警部门根据现场情况无法做出任何一方有责任的判断,因此认定各方对于交通意外的发生均无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受害方并非只能自认倒霉,仍然可以要求相关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一起交通意外事故中的受害者李某,就在重庆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帮助下获得了全额的赔偿。
案情简介:
2015715730分许,周某驾驶大型客车(下称该车辆),在重庆市某区公交车调度室,起步时右轮下的三角木飞起砸到路边的行人李某,导致行人李某左脚骨折的交通事故。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系交通意外事故。经查,周某驾驶的该车辆属重庆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有,并且该车辆已购买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尚处于保险期内。李某遂起诉要求重庆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其所受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1、在交通意外事故中,交警部门没有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机动车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究竟应该在有责交强险限额内还是无责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关于争议焦点一:
首先,李某受伤是由于周某的驾驶行为造成的,故李某受伤害的事实与周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机动车方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而机动车免责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条件是证明对方有过错,否则自己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机动车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行人李某存在过错,故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此,机动车方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
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究竟应该在有责交强险限额内还是无责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是由其保险的车辆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而决定的,而不是根据事故责任决定的。在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无过错,被告机动车方也不能举证证明原告存在过错,所以机动车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故被告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应在有责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7万余元。